上海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地方立法已进入二审阶段。
3月23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
根据草案修改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 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在英雄烈士保护、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拟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实行动态调整
草案修改稿提出,上海拟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将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 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同时对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调整。
上海市、区文化旅游、档案、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党史研究、地方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成果提交同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根据草案修改稿,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从专家委员会中选取相关领域专家,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拟订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对红色资源进行分类保护
草案修改稿提出,上海市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
根据草案修改稿,上海将对红色资源进行分类保护。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旧址,位于历史风貌区内的,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属于纪念馆等其他纪念设施的,红色资源名录中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不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均实行保护管理。
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时,草案修改稿提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旧址、纪念设施,不得擅自在红色遗址原址重建。
加强共享公用,增设“长三角区域协作”专章
界面新闻注意到,为加强红色资源共享共用,提升长三角区域发扬红色传统、传承 红色基因的整体水平,进入二审的草案修改稿增设立“长三角区域协作”专章。
草案修改稿提出,上海要推动长三角区域各类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红色资源收藏单位组建合作联盟,开展巡展联展,加强馆际资源协作开发。
同时,上海要推动长三角区域共同在文学、影视、舞台、美术、音乐、群众文艺和网络文艺等领域推出精品力作;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旅游合作,丰富旅游产品和线路,打造以点带线、以线联面、点面结合的长三角区域红色旅游圈。